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公布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名录,为公众提供预订、查询、报名等服务。

鼓励对各类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进行智能化改造,将人流量、场地设施使用等信息实时上传到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实时更新共享。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