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有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及其保险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数额;保险人仅以保险合同约定其不承担案件受理费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6年6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