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批复文件,组织对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