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尚未生效禁止在舜帝陵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开山、采石、开矿、射击、毁林开荒、葬坟立碑等;
(三)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四)在文物本体及相关保护设施上刻划、涂写、张贴、踩踏、攀登等损害行为;
(五)剥损树皮、挖根、刻划、钉钉、攀树折枝、缠绕悬挂物体以及擅自采伐、移植等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六)燃放孔明灯;
(七)未经批准使用无人机或者其他航空器低空飞行;
(八)乱扔垃圾等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其他行为。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依法报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