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加强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保持政策连续和稳定,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