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代表行业和会员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开拓、创业创新、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