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规范经营与服务保障第四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