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惠企全流程服务保障机制,主动提供政策找企业服务,通过全省统一平台汇集并及时公布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财税金融、创业创新、权益保护等政策及政府服务信息,将优惠政策及其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申请程序等向民营经济组织推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辅导,提升民营经济组织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便利性、透明度。
实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免予申请、直接享受惠企政策。确需民营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能够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政务信息及材料,不得要求民营经济组织重复提供。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跟踪政策执行,督促政策落实,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对政策进行评估、优化、调整。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