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资质资格许可准入管理的,相关资质资格许可实施部门为其行业主管部门;

(二)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资质资格许可准入与监督管理分离的,原资质资格许可实施部门为其行业主管部门;

(三)未实行资质资格许可准入管理或者取消资质资格许可准入管理的,其监督管理部门为其行业主管部门;

(四)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的,由主要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按照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主要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