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且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中介服务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造成社会公共利益重大损失的,五年内不得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中介服务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