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各园区管理部门在确保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在条件成熟的集中连片开发区域,依法统一组织对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能源节约、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中介服务事项实行区域评估,不再进行单个项目评估。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