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乡村旅游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乡村旅游经营者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地方历史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手工技艺、民族特色习俗和传统美食等依法开发文创产品、旅游商品和体验项目。支持乡村旅游与农业、文化等产业深度融合,鼓励建设村史馆、民俗文化馆,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河湟文化的挖掘、保护和创意转化,培育乡村旅游新业态,延伸产业链。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