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乡村旅游经营者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地方历史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手工技艺、民族特色习俗和传统美食等依法开发文创产品、旅游商品和体验项目。

支持乡村旅游与农业、文化等产业深度融合,鼓励建设村史馆、民俗文化馆,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河湟文化的挖掘、保护和创意转化,培育乡村旅游新业态,延伸产业链。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