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道路、供排水、供电、通信、环卫、消防等条件,根据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停车场、自驾车露营地、游客集散中心、充电桩、旅游厕所等公共设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公共基础设施的监管和利用,提高乡村旅游景点设置的土特产柜台、农副产品展柜、特色小吃点、乡村特色文化展示牌等公共设施的利用效率。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