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主动融入清清黄河旅游带建设,统筹利用黄河、湟水河等流域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资源,依法开发水上游览、河景夜游、黄河竞渡、水幕影视、水岸露营、水岸休闲等乡村旅游特色项目。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