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尚未生效遇有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形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高速公路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者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和修复工作。
采取措施仍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确需关闭高速公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应当组织路网调度,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区域交通分流等措施。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消除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开通高速公路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