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纳入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者开展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等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备案,组建应急队伍和专(兼)职消防队,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