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尚未生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高速公路涉路施工管理办法,指导和督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涉路施工管理。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对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进行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并组织设置界桩、标志,明确路产范围,对侵犯路产路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