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尚未生效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管理规范、标准开通运营服务区,加强服务区日常管理和养护,二十四小时提供基本服务。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不得擅自关闭服务区;确需关闭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关闭的,应当变更标志、标线等设施,并向社会公告。因突发事件关闭服务区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沿线可变信息板公布。

在节假日等车流高峰期,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加强物资储备和供应;增加保安、保洁力量,加强服务区内交通疏导和秩序管理;协助做好服务区出入口路段的临时管控和车辆引导,避免造成主线拥堵。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