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改建、扩建后的道路,沿路的电力、通信、供水、绿化等设施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的安全防范措施,设施所有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