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因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驾驶人应当按交通警察指定的时间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