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或者为实施扰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提供中介服务,或者强迫、指使他人实施扰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