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在设置有机动车直行或者左转弯等候区的路口等候放行信号时,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入等候区:
(一)同方向直行信号为停止信号,左转弯信号为放行信号的,直行的机动车依次进入直行等候区等候;
(二)同方向直行信号为放行信号,左转弯信号为停止信号的,左转弯的机动车依次进入左转弯等候区等候(掉头的机动车除外)。
非机动车进入设置有非机动车等候区的路口等候放行信号的,应当根据信号灯指示行驶,并避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