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等依法应当减速行驶的路段时,时速不得超过三十公里;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

在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场所通行时,机动车行驶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非机动车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公里。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