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尚未生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公路和城市道路等限高限宽设施的位置、权属信息与本级消防救援机构数据交换和共享,对违规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依法处置。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其批准的乡道、村道上的限高限宽设施信息通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公路和城乡道路限高限宽等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道路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保障灾害发生后消防车能够顺畅通过的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