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尚未生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消防规划,建设城市消防站、乡镇消防站(队)、水上消防站等,结合辖区实际建设或者完善消防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培训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
开发园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可以单独或者与有关单位联合建设消防站,也可以与消防设施健全的相邻企业签订协议,实现消防资源共享。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
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建立与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训机制,依法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