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程序,适用制定程序。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的或者废止的,应当公布新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