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