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的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前,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向全体会议作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