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附有法规草案文本、法规草案说明、立法指引,以及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对照文本。

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依据;

(二)主要内容;

(三)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及理由依据;

(四)行政执法授权等重大问题的协调情况;

(五)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应当阐明设定的法律依据、必要性、论证听证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

(七)其他应予说明的情况。

立法指引应当包含法规草案各条款的立法目的、理由、依据和参考等详细说明。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报送的相关材料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应当补充完善。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