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规范本市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法治防城港建设,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