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具备农村消防属性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市的街道、镇规划区及其村(居)民委员会参照执行本条例,具体区域由州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