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尚未生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渠遗产的规划、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长渠遗产是指列入《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录》的长渠灌溉工程遗产,包括:

(一)在用类灌溉工程:以长渠渠首枢纽工程为源头,以长渠干渠、支渠、斗渠为脉络,以鲤鱼桥、胡岗、安乐堰等水库、堰塘为调蓄水源的“长藤结瓜”式水利灌溉工程;

(二)遗址类灌溉工程:已经不能发挥灌溉功能但仍然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灵溪堰、木渠古渠道、长渠水碾遗址等工程遗址;

(三)其他相关遗产:奉承宪禁碑、重修武安灵溪堰记碑、涨水碑等碑刻、题刻,张公祠、白马庙、火神庙遗址,以及长渠“分时轮灌”技术、乡规民俗、历史传说、文献资料等相关遗产。

长渠遗产中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当执行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