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六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路交通职业教育和专业人才培养,提升从业人员素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培养、引进国际化、高层次、复合型航运服务专业人才。支持高等院校航运相关专业发展,开展产学研合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