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六章 安全与环保第五十五条有效船舶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当事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并立即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还应当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