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和依法应当强制报废的船舶不得在本省水域航行、停泊、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开展认定和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