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矿区生态修复第五十三条有效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由采矿权人按年度提取,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不得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6月15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