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成员接受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居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民主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向居民公布。居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