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民代表组成。居民代表应当占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居民代表因故出缺不符合规定比例的,应当及时推选产生。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其他居民可以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居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遇有特殊情况,经居民委员会决定,个别居民代表可以通过网络视频、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出席会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