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设置影响军用无线电设施设备使用效能的无线电台站、风力发电机、高压输电线、电气化铁路;

(二)建造、设置对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信号产生阻碍、妨碍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其他对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使用效能和正常工作产生干扰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