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爆破、射击、烧窑、烧荒等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探矿、采矿、采石、挖砂、采伐林木、设立通信设施等活动和项目建设时,不得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