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终身教育相关培训机构的设立、日常运行、变更与终止等加强管理,健全常态化检查和收费监管制度,维护受培训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