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教育培训工作。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的培训计划和要求,注重残疾人的潜能开发,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