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涉及村庄规划、建设等乡村建设重要事项;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以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方案;
(四)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以及建设承包方案;
(五)本村重点帮扶人员、帮扶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讨论决定有关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