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当采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