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