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