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对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传播媒体或者在职业介绍场所、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等地点予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