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第四十三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财务账册、财务报表、开户银行账号等必要资料和证明,不得弄虚作假、阻碍、拒绝。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