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 保障规定第四十一条有效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服务项目以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限制已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属于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投标。前款所列项目招标人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询有关投标人的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出具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