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章 特殊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